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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长治司法执行困局背后

来源:百姓 编辑:百姓 时间:2025-12-19
导读: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3日,是中国重汽(香港)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位于济南市章丘重汽工业园,生产基地占地645亩,具备年产2000台大中型客车的生产能力。其前身为始建于1953年的济南汽车制造总厂,曾生产朱德委员长题名的黄
     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3日,是中国重汽(香港)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位于济南市章丘重汽工业园,生产基地占地645亩,具备年产2000台大中型客车的生产能力。其前身为始建于1953年的济南汽车制造总厂,曾生产朱德委员长题名的“黄河”牌客车。
 
      2019年,豪沃客车与山西长治潞城区利达公交公司达成合作,双方签订供货合同,随后陆续进行交付。现豪沃客车,已经被潞城区利达公交公司投入使用。
      产品使用了,该付款的时候,潞城区利达公司却耍起了无赖。无奈之下,双方对簿公堂。几经周折,豪沃客车拿到了胜诉判决,满心以为可以收回欠款,用以缓解因巨额欠款引起的企业经营困难。当豪沃客车工作人员拿着2355.94万元的生效判决奔波二年,仅执行回17.7854万元。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潞城利达公交公司仍可通过工会账户转移2600万元资金。当地财政局公然违抗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,向被执行人拨付1186万元。法院对明显的财产线索视而不见、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。
      笔者了解到的这起山西长治潞城区这起执行案件,已远超“个案执行难”的范畴,暴露的是公权力、企业与司法之间的系统性失衡——司法权威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折戟,胜诉权益在恶意逃债与权力滥用中消解,而这一切的根源,是执行环节中司权权威的全面“跑冒滴漏”,法律尊严大打折扣。
      而这一切,是在当事方中国重汽豪沃客车拿到法院胜诉判决,并由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,执行通知书后,堂而皇之发生的。面对当事方提供的这些印有法院大红印的裁决资料,笔者有种深深的愤慨。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安排部署下,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!果真是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?!

 

     从这起案件中不难看出,山西法院执行难是典型的从“不力”到“失职”的系统性溃败。长治潞城区法院的执行表现,用“系统性不力”形容毫不为过。三年间,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(财政补贴流、工会账户资金转移),法院未及时冻结扣划;面对财政局的公然抗法,未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;面对“有财产未查控”的现状,却以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”了事。这种“不作为”的后果,是胜诉方的权益彻底落空——17.7854万元的执行款,仅占总债务的0.76%,生效判决沦为“法律白条”。更关键的是,法院的“失职”消解了司法的强制力:被执行人视法律生效判决为无物,财政局对法院协助查扣置若罔闻,法院这边又“无动于衷”,在山西长治,“司法权威”已经成为一句空话。当笔者看着法院大门上的国徽蒙尘,作为法律工作者,倍感依法治国任重道远。

     梳理潞城利达公交的“逃债术”,是典型的“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”。一方面,通过工会账户转移巨额资金(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超2600万元),将经营收入、财政补贴从法院冻结账户转移至关联账户,逃避执行;另一方面,与母公司财产混同(票款直接计入母公司账户,冲抵欠款489万元),丧失法人人格,损害债权人利益;更恶劣的是,明明有稳定的财政补贴(2024—2025年超800万元),却分文不用于偿还债务,主观恶意昭然若揭。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关于“不得规避执行”的规定,更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“人格否认”制度,甚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
      正如司法审计所揭示的,“其具备履行能力,但拒不履行”,这种“恶意逃债”,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,更挑战了法律的底线。党中央一再推行的依法治国,在这样的基层执行者手里,俨然模糊了经济纠纷和违法逃债的界限,真的是“在违法的红线上疯狂试探”,敢问长治司法,国家法律尊严何在?
 
      当事人长治潞城利达公交逃债还有实际利益,当地财政局也配合转移资金裹挟其中,法院熟视无睹。据一位当地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坦言。“这种情况,当地部门肯定向着当地企业,你一家济南的公司,打完官司你拍拍屁股走人了,可在长治这个小地方,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,不可能因为你一个外人的事去得罪人”,笔者震惊!!法律权威在这种地方的基层勾兑中,俨然是利益交换的精致筹码!利达公交是有能力而拒不支付,潞城区财政局作为执行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拒不协助,潞城法院是对此束手无策,就这样,1186万元明明可以执行到的资金,依然顺利到了被执行人手里。
      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确规定,明知法院要求冻结扣划,却依然滥用职权,帮助被执行人逃债。这种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,为了本单位利益拒不执行,构成犯罪。财政局作为公权力部门,本应带头遵守法律,却反而成为“逃债帮凶”,其行为的恶劣性远超普通企业:它破坏的不仅是某一个案件的执行,更是整个司法秩序的根基——如果公权力部门都不尊重司法判决,那么普通民众如何相信法律的权威?
       拆解这起案件的核心矛盾,是“地方保护主义”与“制度漏洞”的叠加。法院对同级政府部门的执法畏难(如对财政局的违规未及时处罚)、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监管缺位(如对工会账户的资金流动未及时查控)、拒执罪的移送机制不顺畅(如法院对财政局的拒执线索不予移送),共同编织了一张“逃债网”。要解决这些问题,必须强化法院的“独立执行权”(如跨级执行,避免地方干扰)、加大对“规避执行”的处罚力度(如严厉打击财产转移、人格混同行为)、严格追究“协助执行义务人”的责任(如对财政局的违规行为及时罚款、拘留,移送拒执罪)。唯有如此,才能让司法权威真正落地,让胜诉方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。
      当“执行难”沦为“执行乱”,当“司法判决”沦为“一纸空文”,损害的不仅是胜诉方的利益,更是整个社会对“法律权威”的信任。长治市潞城区的这起案件,为我们敲响了警钟:如果不彻底解决“执行环节”的权力失衡,那么“公平正义”将永远只是一句口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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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百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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